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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波律师, 江西省进贤县人,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南昌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律工作16年,曾任职法官,现为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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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贩卖毒品案 成功辩护林某轻判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 (罗湖法院)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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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林泽鹏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在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林泽鹏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询问了被告人,经过认真的调查和分析,我认为被告林泽鹏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林泽鹏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极其轻微。

  被告人林泽鹏在本案中被人利用,被告人林晓彬、林晓明无钱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就将林泽鹏作为人质抵押给毒品购买人,林泽鹏做这些仅是碍于兄弟情面,林泽鹏本人既不吸毒,也没有通过贩毒获利,其动机只是帮朋友的忙,替朋友走一趟,在此过程中既没有接触毒品,也没有接触金钱,所以林泽鹏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极其轻微。

  二、被告林泽鹏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

  本案中林泽鹏因“兄弟义气”给别人帮忙而受他人利用参与到犯罪中去,林泽鹏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点第(三)项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的规定,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林泽鹏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林泽鹏所涉毒品数量极少,且受警察控制,没有流向社会而造成危害他人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程度极低。

  四、被告林泽鹏认罪态度较好。

  我们认为林泽鹏在客观上虽参与了贩卖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去贩卖毒品,仅是碍于情面而去帮忙,受他人利用,其主观恶性小,涉案毒品并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小。林泽鹏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在此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辩护人在会见林泽鹏时,林泽鹏也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不再触犯法律,请求辩护人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辩护人在与其家属的交流过程中,林泽鹏的父亲多次表示虽然家有六个子女,家境贫寒,但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请求辩护人向法庭转达愿意代缴纳罚金的意愿,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林泽鹏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属初犯、从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且认罪态度积极,主动交待,具有坦白情节,对社会危害不大。特恳请法官能够给予充分考虑,并对被告人林泽鹏依法从轻判决。

  辩护人:杨洪波律师

  2010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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