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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文书包括哪些,如何送达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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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一方是外国人,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而提出的诉讼。由于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外国人,所以离婚时产生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处理起来都会比较棘手。那么涉外离婚诉讼文书包括哪些,如何送达呢?

  当夫妻间有一方是外国人的时候,夫妻间的这段婚姻就属于涉外婚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如果涉外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因事不能到场的话,就只能走涉外离婚诉讼。那么涉外离婚诉讼文书包括哪些,如何送达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涉外离婚诉讼文书包括哪些?

  法院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二、涉外离婚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涉外离婚诉讼要是有哪些要求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五)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不知国外配偶下落的比例很高。对于这种情况,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6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您还有关于离婚调解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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