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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处理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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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受伤的是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离婚后没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也称探视权,探视权的规定是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平的发展。如果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可以申请司法救济。那么婚姻法是如何规定探视权的,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呢?下面跟着本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婚姻法是如何规定探视权的

  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关于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视权行使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有探视权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便探视人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视的时间,如果说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父母协议确定探视时间、方式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协商的成本小,给探视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关于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视权行使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有探视权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做可以方便当事人,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压力,以免增加诉讼成本,而且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最后,有探视权一方的父或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探视权的具体约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对双方协议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视权行使方式不应审查,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由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探视权案件中,应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的方式、时间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故法院审查时,只对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二、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

  1、《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视权是为了保障离婚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是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的基本权利,除非有法律规的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当理由,否则不得组织一方探视权的行使,而法院对于侵犯探视权怎么判?法院一般都会先协助协商解决探视权的侵犯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不受劝阻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消其抚养权。

  三、探视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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