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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被侵犯了怎么处理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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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关系不和导致婚姻破裂,子女随同夫妻一方生活,而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于子女的关爱并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规定了父母在规定的时间可以探视自己的子女。那么,子女探望权被侵犯了怎么处理呢?下面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子女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所谓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前者方式灵活,但探望时间较短;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和交流,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一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等。

   二、子女探望权被侵犯了怎么办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是对于离婚案件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探望权可通过强制执行来得以实现。

  一般而言,探望权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作法: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因目前尚未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实践中的作法欠缺统一性及规范性,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及作法。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的程序及实体处理,主要有下面几种作法:

  (一)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二)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三)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五)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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