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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变更抚养权如何定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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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时候开始的时候就小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后来反悔了。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抚养条件和能力发生变化。法院对于抚养权变更的判决不会因个人而决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那么,对方起诉变更抚养权如何定?下面本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抚养权变更判决的考虑因素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

  2、文化水平。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

  5、一方的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对于十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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