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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区别有哪些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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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两人无法共同生活了,最终选择了离婚。离婚的时候双方需要就共同的财产以及自己的抚养权进行约定,后来反悔了需要变更抚养权。那么,抚养权和监护权区别有哪些?下面本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一是监护权的规定与我国实际生活情况不符。

  对监护权行使原则,共同监护由父母双方协力培养子女,可巩固双方亲情,有利于子女性格全面均衡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监护优于单方监护。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般来说,父母双方不可能同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对离婚的父母来说,离婚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的只是极少数,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保护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极少。多数夫妻离婚后,一般不友好,甚至视若仇敌,因离婚所遭受的痛苦无形中会转嫁给子女,会拿子女的利益作筹码,与另一方对着干。

  采用共同监护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以使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痛苦降至最低,但这一美好的法律理念并不能得到希望的结果。特别是父母双方矛盾宿怨较深的,长期敌对,会使子女左右为难,不知该偏向哪一方,或者在针对子女最基本的事项上,一方也不愿与对方达成共识,反而给子女带来更多的痛苦。

  二是不与子女一方生活的父或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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