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5-1006-6787      0755-82575520

律所介绍

INTRODUCTION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地处深圳市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区,环境优美,设备先进
点击这里

关于律师

ABOUT

杨洪波律师, 江西省进贤县人,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南昌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律工作16年,曾任职法官,现为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点击这里

服务承诺

SERVICE

杨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工作原则,多年来以专业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如果您遇到了法律纠纷需要咨询律师,可在本站向杨洪波律师免费咨询。
点击这里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婚姻律师咨询网>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要哪些步骤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08-21

分享到:

  婚姻是自由的,结了婚的夫妻婚后因为性格不合或者是其他的种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的。俗话说的好,好聚好散,能够协商解决的可以自行协商离婚,实在没有办法的就只能通过诉讼去解决。那么,诉讼离婚要哪些步骤?下面由本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诉讼离婚要哪些步骤

  1、起诉

  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讼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查、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查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查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进行下列步骤进行:

  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委员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决书。

  二、诉讼离婚的管辖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婚姻律师咨询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5-1006-6787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