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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打欠条离婚后如何处理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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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的经济条件比较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朋友有困难的时候也是会出手相助的,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也是会打欠条的。当离婚后想凭借条向对方要回借款的,那么婚内打欠条离婚后如何处理呢?下面跟着本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婚内打欠条离婚后如何处理?

  婚内打欠条离婚后可以起诉要欠款。但是要分共同债务与非共同债务。

  非共同债务,可以全额索赔。

  共同债务,这个法院也会比较难判,而且也不会是全额的。

  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时也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以玩笑视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该案的主审法官随后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他指出,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当事人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婚内欠条有效的法律分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却未进一步规定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裁判是依据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作出,还是依据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作出,以及当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而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处理。这确实给审判实践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还会因审判人员认识的不统一,带来裁判的混乱。本案例的出现正好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由此含义可知,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就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不告不理”。因此,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是依本诉原告或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定的。在这一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是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的对象范畴。但某一案件的被告提出自己独立的请求,若其未提起反诉或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则其请求也只能称之为“抗辩主张”,而不能称为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诉讼,不仅要说明向被告请求什么,而且还要说明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利要求的理由。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时候,首先须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审查。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的。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提出很多诉讼理由,但诉讼理由却又是由这样两类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类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另一类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事实。原告以前一事实为理由是用来确定其要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根据;以后一类事实为理由是用来确定其请求法院保护实体权利的原因。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对象。

  三、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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