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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纠纷类型有哪些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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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过程中终会因为种种的原因有外债,对于债务有些是用于家庭开支的,有些是个人使用的甚至有些是用于不正方方面的,对于这些债务如果夫妻之间就债务产生纠纷要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解决的,那么夫妻债务纠纷类型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本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夫妻债务纠纷类型有哪些

  1、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以一方名义向银行的按揭贷款。

  2、存在夫妻个人债务,但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

  3、虚构债务,离婚一方为了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无端编造债务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夸大债务数额,损害离婚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4、恶意逃避债务。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离婚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偿还,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它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活动频繁,夫妻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多样。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夫妻债务问题,其正确认定与处理,直接影响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也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双方对离婚债务处理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个人债务的特殊规定:

  中国婚姻法网婚姻法律师提示,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对外借债时,明确说明此债务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此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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