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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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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婚姻的不稳定性,导致了现在的人对于自己的财产的定性也不一样了,就算是结婚了,自己的财产也不想跟对方有关系。公证财产这无形中解决了不少担忧,也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下面本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签字确认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二、婚前财产公证利弊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对降低离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有明显的效果。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书的仲裁来自由裁量财产的归属,这样做减少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1、自愿性。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

  2、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

  3、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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