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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给夫妻一方成立吗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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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是一种单方行为,在没有争议的时候是促进感情的一味良药,但是如果发生了争议就会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要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第一个问题是正确认定赠与的成立与否。那么,赠与房产给夫妻一方成立吗?接下来由本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赠与房产给夫妻一方成立吗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后上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另一方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

  赠与方约定后反悔,对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对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撤销作出了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页顶将乙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与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乙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允许反悔。

  竞购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即使赠与反悔,也不能撤销赠与,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

  二、赠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2、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房屋赠与要符合什么条件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 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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