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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婚姻律师咨询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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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成为不足为奇的一件事情而广泛的存在,但是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的情侣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那么婚外生子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接下来由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本网小编带来的文章。

  一、婚外生子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父母的对非婚生子女的应承担抚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法《民法典司法解释(一)》对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做出了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生父生母及其子女的关系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不可能因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有无而影响其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因此生父生母对其子女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婚外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可见,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三、非婚与婚生子女法定抚养程度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法《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但上文中提到,《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仅规定了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种差别待遇实有悖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之原则,在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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